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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免税进出口业务情况
时间:
2007-11-23 16:03:09
阅读数:
497
在丹麦,法鲁尔群岛、格陵兰岛和哥本哈根免税港都被视同国外领土,因此从这里购买任何货物然后转移到丹麦则被认为是进品行为。
进口税的课征对象是依据进口本身的行动即是一种行为税,无论商品进口者是否为纳税企业,只要发生了进口行为就要照章纳税。
进口税的应税价值是按照征收关税所规定的货物价值决定的。应税价值包括货物到达丹麦第一个目的地的全部运费、保险费等(亦即通常所说的CIF---到岸价)。
进口税的税率按照与在丹麦国内的交易同
样的税率课征。
丹麦有部分非商业性质的商品,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1)这些商品的运输必须仅仅是偶然发生的;
(2)这些商品是为私人使用的;
(3)来自欧洲经济共同体其它成员国不超过575丹麦克朗,如来自非"欧共体"国家不得超过300丹麦朗的商品予以免税
(4)接受者对这些商品不得支付任何酬劳。 以上是政府对一些直接进口商品的免税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在丹麦短期停留以备修理或清洗的进口商品可以获得海关当局批准的免税,对于进入丹麦作短期停留以备预制、加工、完成或者包装,并且这些工作都是为了非居民的客户,海关当局也允许这些进口商品免予征税。
当然,以下商品如果只作短期停留,也是免税予以进口的
(1)在丹麦准备修理的娱乐用交通工具、医疗设备、旅行宣传材料及救援用的设备
(2)铁路用材料,为了商业用途在丹麦国外注册的汽车、小汽车等,如果只是临时行性的,并且均为非居民所经营。
(3)摄影设备以及剧院或杂技演出用的器材。
(4)非居民所有者本人将在丹麦使用的收音机和电视机。
(5)用作展览会或交易会上展出的物品、模型。
(6)在丹麦用作检测物品、科学研究的装备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工具。
由国外携带商品进入哥本哈根自由港被带入征税区域时,才产生增值税义务。
在出口方面,一个登记纳税的纳税人出口的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并准许抵 以前交纳的境值税。用于国际交通的飞机和船只的供货(不包括体育用飞机和娱乐方面的交通? 工具)同样是零税率。这里要说一下免税与零税率的区别。
免税是一种不抵扣以前交纳的增值税的免税,即对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纳税人不能抵扣;而零税率是对以前交纳的增值税带有抵扣的免税,即对购买过程中的投入物已交增值税企业可以抵扣。在后一种情况下,一项应税交易发生了,但税率是零,因而虽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没有任何应付税款。根据前述规定,无论是由居民纳税人或是代表居民企业主的商品出口,均为零税率。这意味着允许抵扣早先支付的增
值税,在某些情况下,税率为零也适用于非居民客户的出口。
简单地说,税率为零适用于一系列为非居民提供的劳务,即为其外国客户提供的劳务,在某些情况下,这被叫作"销往国外的劳务 。 关于为外国客户的商品加工,如果这些商品完成加工之后是由丹麦公司出口的,税率为零 。
对于某些商品的销售,例如毛皮、金银珠宝金饰品、收音机、电视机、复印机以及录音机。只要这些物品每件成本高于2300丹麦克朗(含税价),而且其它一切手续俱全,均是税率为零资格的商品并非仅局限于上述所列出的,但是关于最低价格的规定对他们也是适用的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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