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无船承运经营人的保证金要求 据欧盟商会相关人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为了注册提单,无船承运经营公司和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缴纳80万人民币(约合7.7万欧元)和20万人民币(约合1.9万欧元)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实践中,有关部门都要求现金支付保证金,不接受其它形式的保证。欧盟商会认为应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以此作为现金担保的可替代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