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刘天承包了运输公司一辆货车跑运输,还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06年3月11日,刘天在福州解放大桥路口碰倒了骑自行车的袁飞,造成袁飞左腿截肢。
一审法院认为,刘天对该事故负全责。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则,根据刘天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袁飞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没有直接侵犯袁飞的合法权益,而袁飞却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袁飞?让我们看看读者的说法。
读者说法:
鼓楼区刘女士、手机尾数6381的读者:保险是由刘天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买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刘天与保险公司。袁飞则不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因此,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保险金。
马尾区陈先生、小灵通尾数5112的读者:交强险出台前,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实质上的交强险。本案中,刘天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和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将保险金给受害者,均不存在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
法官说法: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当商业保险的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义务。袁飞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是侵权诉讼,而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与该案的侵权纠纷无任何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是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当承担直接向袁飞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一审判决不妥,予以改判。应当由刘天支付袁飞的相关赔偿费用,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由于刘天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将赔偿金先付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再和刘天一起向袁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