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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获支持
时间: 2007-10-30 16:06:10   阅读数: 675
    刚花了79万元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车,还没正式上牌就同大客车追尾,最终保险公司还拒赔。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64500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购买一个月后便追尾

  原告物资公司称,2006年4月25日,公司花了79万元购置了一辆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车,五天后,原告和保险公司就这辆保时捷凯宴车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一年。为此,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11177.28元。

  2006年6月2日,保时捷在加速变道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经公安部门认定,保时捷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物资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确认该车车损为164500元。但令物资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12月,公司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拒赔理由:“车辆没有车牌号”

  从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理赔书来看,由于保时捷在发生事故时还没有正式上牌,而使用的临时牌照又是伪造的,故“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时的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于总责任免除。我司对此案予以拒赔。”

  “这个临时牌照是由供应商提供的,原告事先并不知道号牌是假的,”物资公司的代理律师庭上表示,“而且我们在与被告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车牌号为无’,况且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牌照是真是假又没有关系,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而保险公司则辫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申领号牌的前提,所以在保单中填写“无号牌”是正常的,但这仅仅是“记载”,并不是默示赔偿责任。“任何守法的公民都应知道机动车要上牌。”

  物资公司立即表示,在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当初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积极引导原告投保,并急切地收取原告的保险费用,并没有向原告说明什么免责条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被告不负责赔偿。现发生事故时,原告车辆持有的临时牌证不是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不属有效的临时号牌,违法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另外,保险单正本明示告知栏中已注明“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故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说明义务”一说难以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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