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陷月饼”到“苏丹红鸭蛋”,从“棉花掺假”到“致命假药”,从“年度假报表”到“基金黑幕”,接二连三关于“假”的披露,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并且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秩序带来恶劣的影响。这种局面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人们不具备遵守诚信的素质,而是缺乏一个诚信的大环境,缺乏建立和维系诚信的保障和力量。
诚信在社会论理体系中,是基于最底层的,是最基本的。它的建立、维系和普及,不仅仅需要人们自身素质、意识的提高,更需要健全的法制和有效的监督。在自觉重信誉、守信用的制约环境里,人们就不会感受到法律的强制力。因此,重塑诚信,亟须重典,应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制裁力度。但是直到现在,在中国依然还没有完整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
只有依靠法律法规来对诚信进行约束,才可以从根本上压制失信行为。一方面,减少诚实守信行为的成本,不使讲诚实守信用的人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另一方面,坚决不能让背信弃义、欺诈制假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不让假话、假数字成为提高政绩的帮凶,不让假合同、假冒伪劣商品成为可以牟取暴利的工具。
当相关法制健全,制假售假、坑蒙拐骗、欺诈等事件再次发生时,惩治机制及时启动,使那些假冒伪劣的产品不能代替真的产品,使不恪守诚信者不但不能从中受益,而且还要加大成本,并受到严厉的惩处、罚款,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诚信,就不会再有人愿意与其合作;如果一个商家,失去了诚信,就再也无法在市场上立足,只有这样,重塑诚信才可以得到保证。
失诚信,或许只是一个人、一个企业的失范行为,不过,稍做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和民族的道德失范,成为一个民族的悲哀。因此重塑诚信,刻不容缓,健全法制,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