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合同数量条款的作用 商品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 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接货物装船时的市价计算。
A.合同数量条款的作用
商品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 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接货物装船时的市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