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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陷阱多
时间: 2007-6-30 10:43:33   阅读数: 521
    针对最近医疗美容投诉剧升的情况,今天,省消协2007年第4号消费警示,提醒大家小心医疗美容伤害。

  广告“吹牛”不着边

  某市贾女士看到一家美容中心广告宣传称“设备全球最好,数十项美容项目也是国际上最先进的,而且医生是从韩国回来的。”她花8000元在该中心做了光子嫩肤,本想面部皮肤更加白嫩,结果由于皮肤损伤,她术前术后判若两人,4个月没敢出门。为治好脸上毁损的皮肤,贾女士四处求医问药,先后到过北京、上海、西安等地,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但至今毫无起色。

  没有资格就动刀

  某市高女士发现自己小腿上汗毛越来越长,因此决定进行脱毛美容。结果,美容后高女士发现自己小腿上有许多小红点,且小腿很疼,到医院检查鉴定,高女士在美容过程中小腿严重灼伤,属二度烧伤。经工商部门查证,该店营业执照范围为一般生活美容,而使用激光仪进行脱毛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该店根本不具备做这种手术的资质。

  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近期检查表明,在检查的97家医疗美容机构中有20家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占开展医疗美容机构总数的10.9%,无医师职业证书和主治医师不符合条件的占20.8%和25.9%。

  信口开河乱忽悠

  某市陈小姐来到某美容美发店理发,该店美容师见其脸上长了些青春痘,便极力推荐一种美容治疗项目,并称是纯中药治疗,一个疗程见效,无效退款。最终,陈小姐禁不住诱惑,购买了4800元治疗青春痘的美容疗程,并签订了合同。然而,陈小姐做了三次,出现了过敏反应,一个疗程快结束时,陈小姐脸上的青春痘非但没有消失,反而过敏症状日益严重。后经医院诊断,陈小姐脸部过敏是因使用了含有激素的药物而引起的“激素依赖性皮炎”。

  合同不明避责任

  根据国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同意,但部分美容院在手术前不向治疗者说明,或在合同中不规定手术失败后的责任。

  吕女士到某美容院做漂唇手术,费用共计400多元,手术前,她既没有与美容院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向美容院索要凭证。一周后,吕女士发现嘴唇四周出现凹凸不平的疤痕,便到美容院“讨说法”,却因没有任何凭据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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