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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企不得销售烟草
时间: 2007-3-22 9:31:41   阅读数: 621
    抽烟人士今后在某些超市、商场或是便利店等地可能买不到香烟了,记者昨天从国家烟草专卖局获悉,国家发改委刚刚颁布的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新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据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这也就意味着,根据新办法,外商企业将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像家乐福、沃尔玛、易初莲花等有外资成分的超市、商厦、便利店等都将不得自行销售香烟。但据了解,如果这些大卖场、超市把柜台租赁给有专卖资质的商家售卖香烟,仍是允许的。

    新办法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另外,新办法还细化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例如,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同时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多个因素,不能“一刀切”。

    新办法还增补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的规定。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也要重新申领。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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