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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化肥经销商急盼国民待遇
时间:
2007-1-31 9:21:44
阅读数:
535
从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开放化肥分销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内企业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政策,目前仍按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39号文件执行,即仅限于生产企业、供销社系统和农业“三站”。39号文件施行已有8年之久,众所周知,对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化肥市场化进程加快,尤其是对外资开放后,这一政策目前已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而显得不合时宜。
据笔者了解,有些地区以执行39号文件为名,为本地区外及其他领域企业直接进入本地农资流通领域设置种种障碍,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当地早已明存实亡的供销社又拉起“杆子”,强行让经销商挂靠麾下,收取数量不等的“管理费”。农业“三站”也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农民提供农技服务上,搞起了农资经销,甚至打着规范市场的旗号坐收渔利。对此,广大经销商反映强烈,纷纷要求化肥流通市场也应全面向内资开放。
实际上,全面向内资开放化肥流通市场的相关政策有关部门早有安排,只是至今仍未出台,据了解目前仍在调研中。面对我国农资流通市场的实际情况,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此,笔者认为,既要为农资经销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又要规范农资市场的经销行为,其关键在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其标准尺度的把握,既不能将有一定资金实力、具备相应硬件条件的企业拒之门外,将当地农资市场搞成“死水一潭”,让某些行业一统天下,也不能将准入门槛定得过低,造成市场混乱。当然,一项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并尊重各方的不同意见,所有思想必须统一于政策的内在精神,坚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一项政策的制定可以无限期拖延下去,甚至长期落在行业发展的后面。况且,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未必是调研时间越长,所出台的政策就越科学越完善,没有哪一项政策一出台就是十全十美的,政策也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修正与完善。
经销商认为,对于内资全面进入农资流通市场的政策不能再“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了,应走在行业发展的前列。他们纷纷呼吁,化肥流通领域的“国民待遇”政策应尽早出台。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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