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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腐败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 2007-1-25 16:31:47   阅读数: 568
      现 状:

  一、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招标中也一样可能产生商业贿赂和腐败。

  二、招标本身不是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的利器。但是,招标过程中要严防商业贿赂和腐败的产生。为此,世行《采购指南》和招标文件范本写入了反腐败条款。

  三、招标采购与直接采购相比,当事人增多,增加了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管部门等。这些当事人的成员也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也都有可能成为腐败者。所以,招标中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的任务更加艰巨。

  四、由于招标的当事人较多,行政监管的范围和难度增大。

  五、现有的行政法规规定,作为投资者的招标人没有定标权,而是由不能承担任何责任的评标委员会定标。但实际上,招标人对定标依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种名义上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实际上还是由招标人定标的格局是招标人腐败的“保护伞”。

  对 策:

  六、回归《招标投标法》,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将定标决策权给招标人(或“三足鼎立”,见《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

  1.合法、合情、合理;

  2.撤除了“保护伞”,让招标人完全暴露在阳光下;

  3.让招标人对他的定标负100%的责任。出了问题再无推脱之词;

  4.评标委员会真正起到咨询顾问的作用。

  5.评标会场无需戒备森严,也无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严加防范;

  6.可以将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的目标锁定在招标人的那个当权人及其代言人;

  7.全体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以及招标人的其他成员都来监督招标人的那个当权人及其代言人。

  七、应严惩商业贿赂者和腐败者。商业贿赂者和腐败者应同样受到惩罚。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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