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上海张小泉”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张小泉”停止使用不当标注“创立于1663年”,停止使用刀剪产品及其标牌上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并赔偿“上海张小泉”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杭州张小泉”则认为,张小泉商标、字号的拥有人使用、宣传张小泉的历史是正当合法的,是符合史实的。该案另一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他们已尽了审查义务。